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东南大学研讨会激辩“黄灯能不能闯”出版论文集


  昨天,东南大学举行了一场研讨会,用了一本52页的论文集,对“黄灯能不能闯”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。会上,新闻事件的当事人、相关专业的学术精英,以及民间的草根交通研究达人,对一些有争议的焦点问题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见解。东南大学法学院顾大松副教授介绍,这一问题也是国家社科重大项目“现代城市交通发展的制度平台与法律保障机制研究”的一部分。        
  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中规定:黄灯亮时,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

  一起诉讼

  浙江律师成闯黄灯被罚第一人

  这起案例也是此次研讨会的核心案例

  此次研讨会的核心案例,就是浙江海盐律师舒江荣因“闯黄灯”被处罚,状告海盐县公交局交警大队的行政诉讼案件。

  2010年7月20日上午8:05左右,舒江荣驾私家车沿海盐县武原镇勤俭路,由南向北行驶到该路与秦山路交叉口,被交通技术监控记录“闯黄灯”。次日,交警部门据此对舒江荣作出罚款150元的处罚决定。在行政复议无果后,舒江荣于同年9月将交警大队告上法庭。海盐交警部门的处罚依据的是《浙江省实施<道路交通安全法>办法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,“不按信号灯指示通行的处150元罚款”。而黄灯亮时通行到底算不算不按信号灯指示通行,原被告双方的理解发生了分歧。

  海盐交警部门认为,根据我国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:黄灯亮时,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。舒江荣的车当时没过停止线,所以违法。而舒江荣则认为,黄灯的意义是警示,黄灯亮时,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在加强?望,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是可以通行的,而且视频监控和照片上有3秒的误差,无法准确判定黄灯时自己到底有没有越过停车线。

  一审后,海盐县法院判决维持交警大队的处罚决定,舒江荣不服,又上诉至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。今年4月6日,嘉兴中院作出终审判决,驳回舒江荣上诉,维持原判。

  一个调查

  东大学生调查659个交警微博

  8成认为“闯黄灯”违法

  因该案是全国首例,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。东南大学法学院娄钟耀同学就此做了一个微博调查,询问了全国28个省、直辖市、自治区的659个交警部门的实名认证微博,但仅获得56个实名认证微博的回复,占总数的8.5%。其中43个交警部门的微博明确表示“闯黄灯”是违法行为,占回复的79%,仅5个交警部门的微博表示不是违法行为,8个则未表态。但几乎100%的交警部门微博都认为“闯黄灯”现象具备不同程度的危害性。

  在整个调查过程中,一些网友也参与进来进行讨论与回复。除了对交警敷衍性质的回复进行批评和调侃外,还针对交警部门的实质性回答进行了探讨。如,“老城的微博”就提出,既然黄灯时不准越线,红灯时也不准越线,黄灯时已过线车可继续行,红灯时已过线车也可继续行,那么请问黄灯与红灯的区别是什么?此外,网友还提出,交警的做法实质是不是对法律的解释?交警部门凭什么解释法律?

  娄钟耀的微博调查得出的结论是,交警经历过各种严重的交通事故,看问题难免带有感情和职业色彩,但一线交警的看法还是应该充分借鉴和尊重的。在“闯黄灯”与否的事实判断问题上,仅靠交警的肉眼或者现在的技术可能还难以实现,目前对于“闯黄灯”,多数交警部门不处罚,只采取警告教育的形式进行处理。所以,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,不能仅停留在法律层面,还要覆盖到实践中去,解决执行难的问题。

  激辩“黄灯能不能闯”

  有人赞成

  黄灯亮时的“时”应理解成“黄灯亮的期间”

  黄灯到底能不能走?与会者有人赞成有人反对。东南大学民商法学专业的彭荣杰认为,问题的关键在于,“黄灯亮时,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”的“时”,到底应该怎么理解,是“时点”还是“时段”?前者指“黄灯亮的瞬间”,后者指“黄灯亮的期间”,仅从字面意思,是无法给出准确结论的,所以,应将这个“时”放到整个法律体系的角度中来理解。比较《条例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绿灯通行的规定,这一项中的“绿灯亮时,准许车辆通行”,显然应理解为绿灯亮的时段,而不是绿灯亮起的时点,否则,就是一种限缩解释,是与上位法相抵触的,“红灯亮时”也是如此。结合此,再理解“黄灯亮时”,显然应理解为“黄灯亮的期间”。所以,黄灯是可以“闯”的,并非黄灯一亮,就必须停车。但必须强调,虽然可以通过,但必须小心、恰当地通过,其注意程度要远远高于绿灯通行。

  有人反对

  规定“闯黄灯违法”更有利于公共交通安全

  东南大学法学院的郭旭则认为,假若抓住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中并无“闯黄灯违法”的规定来僵硬地解释,认为交管部门的处罚不当,是有违立法者本意的。更深入地说,过分关注驾驶员的权利而相对忽视了公众安全,也是违背社会大众的普遍价值取向的。退一万步来说,是规定“闯黄灯违法”,还是规定“闯黄灯不违法”更有利于公共交通安全?答案显然是前者。当驾驶员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,个人利益要服从公共利益;当驾驶员的通行权产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因素时,其理应做出让步。况且,驾驶员通行权利的放弃也是对自己人身安全的维护,并无不妥。但是,如果硬性将黄灯通行界定为违法行为,黄灯存在的意义也会受到质疑。所以,最好的方法是结合驾驶者的主观意志进行定性,恶意加速通行的“抢黄灯”才应被界定为违法行为,给予处罚,否则也不应处罚。

  有人担心

  “闯黄灯”难认定,凭交警肉眼执法随意性太大

  东南大学交通学院刘青指出了黄灯通行问题面临的尴尬。我国的交通法规中有个矛盾的规定,一方面要求减速慢行,一方面又要求快速通过。当然可以说是在减速慢行确定安全的情况下快速通过,但在瞬息万变的交通路口,这样的要求合理但很难做到。对此,国外有学者提出了“黄灯困境”,即无论采取哪种决策,都是不安全的,即驾驶人既无法安全地在停止线内停车,又无法在不超速的条件下在黄灯时间内通过停止线,这也被称为“进退两难区”。而在黄灯亮起的那一刻,车辆是否越线,也是个瞬间发生的事情,现场交警不容易判断。考虑到大城市的交通压力,快速通过路口是司机和交警都乐见的,交警对“闯黄灯”也是睁只眼闭只眼,不鼓励也不处罚,长此以往交警和司机形成默契,使得“闯黄灯”成为交通规则中的习惯法。西祠胡同“智勇在线”版主“南京老马”也认为,“闯黄灯”极难认定,凭借交警肉眼执法随意性太大,容易发生争议。而如果靠安装测速和监控设施来实行,又涉及到城市路面测速是否合乎我省60公里限速以下路面不得测速规定的现实问题,可行性较差。

  “闯黄灯被罚第一人”建议

  闯黄灯时出事故,可规定提高一级事故责任

  那么,黄灯通行的问题到底应该怎么解决?与会者提出了一些建设性的意见。

  舒江荣认为,首先必须统一黄灯的指示含义,即将《条例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“黄灯亮时,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”,修改为“黄灯亮时,未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应减速慢行,在确认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通行。”此外,造成“闯黄灯”现象的是人而不是灯,禁止黄灯通行解决不了抢行问题,否则,禁止了黄灯通行,驾驶员就会去“抢绿灯”,所以,限制路口车速可以有效遏制“闯黄灯”行为的发生,同时,可规定在穿越黄灯时发生交通事故的,提高一级事故责任。“我虽然告了交警,但并不意味着我自己就认可黄灯可以肆意地通行,我的举动只是为了主张自己的权利,同时促进法律的完善。”

  东南大学法学院顾大松副教授则认为,黄灯通行应设定“谨慎通、禁止抢行”的原则,也就是说,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通过,但如果不能保证安全还抢行,则应该受到处罚。

相关链接

  黄灯其实是中国人胡汝鼎发明的

  黄灯到底是谁发明的?很多人都不知道。舒江荣讲了一个有趣的历史典故。数据显示,黄色信号灯的发明者是我国的胡汝鼎,他抱着“科学救国”的抱负到美国深造,在大发明家爱迪生为董事长的美国通用电气公司任职员。一天,他站在繁华的十字路口等待绿灯信号,当他看到红灯正准备过去时,一辆转弯的汽车呼啸着擦身而过,吓了他一身冷汗。回到宿舍,他反复琢磨,终于想到在红绿灯中间再加上一个黄色信号灯,提醒人们注意危险。他的建议立即得到有关方面的肯定。

  随着各种交通工具的发展和交通指挥的需要,第一盏名副其实的三色灯于1918年诞生,它是三色圆形四面投影器,被安装在纽约市五号街的一座高塔上,由于它的诞生,使城市交通大为改善。于是,红黄绿三色信号灯即以一个完整的指挥信号家族,遍及全世界陆海空交通领域。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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点击次数:  更新时间:2012/5/21 11:25:49  【打印此页】  【关闭